乌鲁木齐晚报讯(全媒体记者王璇报道)日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教育厅发布了三个关于校园食品安全的合同示范文本,从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委托管理、校外供餐等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职能作用,警示经营者在拟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时做到合法合规,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9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发布的三个关于校园食品安全的合同示范文本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校外供餐合同》,是该局联合自治区教育厅于今年7月编制完成初稿后,又充分听取了学校、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向14个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征求意见,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官网面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通过进一步审核,形成本次合同示范文本。
《学校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有十四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学校(委托方)和企业(管理服务方) 的约定,企业组建服务团队,并将聘用的员工派遣到学校食堂。由学校监督服务团队做好食堂的采购、验收、贮存、加工、供餐、陪餐、留样、洗消等日常管理等方面。专业餐饮公司根据学校规模合理组建经营服务团队,按校区就餐人数和相关实际情况合理配置,通过规模化运营和更完善的采购渠道与供应链,为学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餐饮服务。
《中小学校校外供餐合同(示范文本)》有十四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监督小组(或膳食委员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成员对供餐单位管理运营的项目在卫生、质量、服务态度方面拥有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权利。按照规定实行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管理,指定专人对食品留样柜实行上锁管理。同时,规定了供餐标准。供餐单位的采购渠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采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管理规定,科学设计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并公示。并要求明厨亮灶。持续公开食品现场加工过程,配合学校做好对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工作,设立供餐满意度测评制度。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合同(示范文本)》有十八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食材质量要求,对供货方面的相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精选优质进货渠道,确保原料新鲜、安全、符合标准,建立台账,杜绝“三无”产品、劣质原料进校园。明确食材配送要求,食品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食品受潮、被腐蚀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坏。配送食品原料时,必须向采购学校提供产品检验检测相关报告等国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确保所供应的每一份食品均达到安全标准,严格把控食品质量关。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这些合同示范文本,是为了深化校园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学校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保证师生用餐安全。
目前,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已正式启用,相关部门可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www.xjaic.gov.cn)和自治区教育厅网站(jyt.xinjiang.gov.cn)相关栏目下载《示范文本》。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